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附有审查所必需的图表、说明及其他文件。
审查
首先在报刊上公布该项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征求公众及各方面意见(如有反对意见应进行讨论),主管机关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考虑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请进行审查。
决定
作出颁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可规定持证者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备注:递交申请材料之日不一定视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只有当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时,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否则,只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据《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条确定的“便民原则”的精神,给予申请人8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机会。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的结论为“限期8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填写内容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