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外资,是指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来本土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市场流入的资金。在我国,外资的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外借款和外商其他投资,其中FDI占有很大比例。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