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登记生效,强调股东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或者出资证明书转移只是作为股权变动之时,至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办理公司登记在所不问,该态度限度地,保护了受让方的利益,但忽视了*三人的利益,假如转让人恶意“一女二嫁”,善意*三人经查询公司登记,未发现股权变动的事实,而和转让人成立合同而支付股款,其损失在所难免。
市场经济时代,各种交易频繁,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类型——股权,更是交易的标的之一,股权的变动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转。由于中国公司立法起步较晚,公**制度不够健全,对存在的问题认识不一,现实中的纠纷不断,难有统一的定论。
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股东权变更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股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的变化。引起股东权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如买卖,赠与,继承,公司的合并,分立等,公司性质的改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