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共和国*七届全国会*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要求所有企业“必须采用”相应的、合法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含产品标准)标准,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入流通环节。这可以通俗地称为:没有“采标”的产品,不得生产、不得流通 。
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近些年,各国制定和采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各国在维护、保护人类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受工业化程度、科学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等限制的影响,导致各国的法规、标准不尽相同。生产厂和出口商为了使产品符合不同的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花费巨大,使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对国外市场望而却步。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