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是指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来本土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市场流入的资金。在我国,外资的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外借款和外商其他投资,其中FDI占有很大比例。
就变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因公司章程、主审部门不一致,涉及材料的材料会有所出入)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正案;
4、环评报告(生产型企业需要提供);
5、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6、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情况表;
7、委托书;
8、如法人为董事,则还需出具董事任免书(根据章程);
9、批准证正副本。
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六条、七条,在中国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七条所述的*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限额为500万美元。除*七条所述*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出资,中国投资者以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资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经济学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将外资理解为国外资本(Foreign Capital)、国外(Foreign Currency)或国外资金(Foreign Funds);二是指外国投资,即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行为;三是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这是从投资主体上来界定其含义的。